魏都区商务局五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政府机关,魏都区商务局特制定以下五项服务承诺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方针,通过下发文件、会议通报、上网等形式和方法逐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本局工作职能、主要领导、科室职能、科室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情况介绍,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网址及电子信箱等; 2、本局行政审批项目、文件政策法规依据、审批程序、提交材料、审批时限、相关事项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3、本局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及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4、对外公开的各项服务制度和服务承诺; 5、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 6、按照要求其他需要公开的。 (二)对单位内部公开的内容: 1、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和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2、本局人事任免、奖惩录用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3、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招待费、交通费等开支情况。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内容,严格落实局长负责制,未经主要领导批准的政务信息一律不公开。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以上公开内容可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网上公示、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屏幕以及其它公众媒体等形式公开。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各科室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总评。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不全面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在局机关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 第二条 基本内容:首问负责制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对办事人询问的事项负责回答和解决的责任规定。首问人是指在本局内第一位被上门办事的人员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人的责任: 1、办事人到本局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提问。 2、办事人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人应当热情相待;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引导办事人至有关科室并介绍责任人。 3、首问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工作要求:首问负责制要求全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商务局全部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强化职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服务承诺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无“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二、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办事效率 三、服务承诺:限时办理,及时出证,让企业满意,让投资者满意。 四、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廉洁奉公。一般案件随时受理随时立案,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复杂案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规定限期办结。 五、不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收受礼品,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搭车收费。 六、在目标考核、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申报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核准等过程中,不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品。 七、不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越权行政、滥用职权、包庇袒护、徇私舞弊。 八、凡发现有不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群众反映服务态度粗暴、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等违反上述承诺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责成经办人向当事人当面赔礼道歉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党政纪处分。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商务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交的有关事务。 第二条 凡外单位人员或群众来我局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必须限时办结。 第三条 承诺期限: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一般事项,必须当场解决或办理;不能当场解决或办理的事项,要向当事人一次性明确告知其办理事项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所需补充和携带的材料、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或在7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条 责任要求 :具体经办人员要认真按照要求,提前或在时限内完成各项审批工作。对没有在时限内完成的,影响了服务对象正常工作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条 违反本制度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形象和工作开展,但尚未达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行为,实施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科室负责人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局党组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敷衍了事,消极应付的; 2.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目标的; 3.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4.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5.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6.违反禁酒纪律的; 7.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8.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9.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10.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11.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凡违反《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内容的,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和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领导共同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